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侃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侃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 0158418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 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