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鴻文
輔 佐 人 謝孟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0162號、111年度偵字第11004號、111年度偵字第125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鴻文犯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分別
處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2
「竊取之物品」欄中之「SL綠芙特級高濃縮紅萃蔓越莓1罐
」應更正為「SL綠芙特級高濃縮紅萃蔓越莓1盒」、「佳寶
維生素400IU2罐」應更正為「澳佳寶維生素D3-400IU 2罐」
、「元氣堂膠原蛋白分1盒」應更正為「元氣堂膠原蛋白粉1
盒」,及補充被告謝鴻文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先後5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㈡、至被告雖患有思覺失調症,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偵11004卷第59頁)。惟被告於警
詢時自承: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行,我是因為工作沒有錢
,想給身體不好的媽媽使用,或拿一些自己我喜歡的東西
,就趁沒有人注意時,把商品放進口袋和我所攜帶的側背包
內,後來沒結帳就走出店外;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我竊
取商品是為了我媽媽身體健康,還有我自己愛漂亮等語(見
偵12532卷第12至14頁、偵11004卷第11頁);及參以被告為
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竊盜犯行時,係先將商品上之防盜標籤
撕掉後,再將商品藏放在口袋或背包內等情,據證人即寶雅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部專案經理兼告訴代理人簡慧信(見
偵10162號卷第13頁)、證人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忠孝
復興店之員工兼告訴代理人田雅禎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偵
12532卷第8頁),並有寶雅生活館南西店監視器影像截圖18
張在卷可佐(見偵10162號卷第17至33頁)。足見被告確能
詳實交代其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之緣由,及於如附表
編號2至5所示犯行時,亦知悉竊取物品前先去除商品上防盜
標籤,再置入隨身口袋或背包內以避人耳目,且避免離開時
經過防盜門時觸動警報,致其竊盜犯行遭人察覺等情。基此
,堪認被告為上開各次犯行時,確有採取規避警報、掩人耳
目做法之思考及能力,足見其為上開各次犯行時,均神智清
楚,且有相當認知及辨識能力,並無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
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竊盜犯行,自均無刑法第19條規
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所為非是,惟念
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所竊得之物價值尚非甚
鉅,暨其竊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竊得之「SL綠芙特級高濃縮
紅萃蔓越莓」1盒、「澳佳寶維生素D3-400IU」1罐,及如附
表編號4犯行竊得之翔恩天然維他命E1罐,業經告訴代理人
田雅禎領回乙情,被告復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業與告訴
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就如附
表編號2至5所示犯行亦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
調解,並分別賠償1,500元、5,000元及7,500元完畢,且分
別取得其等之原諒等情,有調解筆錄3份在卷可稽,犯後態
度尚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
並就各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竊得之SL綠芙特級高濃縮紅萃蔓越
莓1盒及澳佳寶維生素400IU1罐,及如附表編號4犯行所示犯
行竊得之翔恩天然維他命E1罐,雖分別為其上開2次竊盜犯
行之犯罪所得,然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員工田雅禎,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見偵12532
卷第3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因本案竊得之其餘物品,雖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及告訴
人,然被告業已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等節,業
如前述,審酌被告賠償之金額均超出其竊取商品之價值,告
訴人等之損害可認已獲滿足,倘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犯
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取物品 罪名及應處刑罰 1. 民國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0分 屈臣氏漢中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康萃美活雪白丸60錠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799元】 謝鴻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1月1日下午4時45分 寶雅生活館忠孝復興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SL綠芙特級高濃縮紅萃蔓越莓1盒(價值800元)、SL綠芙特級檸檬酸鈣全方位EX90加強錠1罐(價值1,080元)、澳佳寶維生素400IU2罐(價值1,198元) 謝鴻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1月2日下午7時10分 優倍多元氣B群軟膠囊1罐(價值759元) 謝鴻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1月3日下午5時41分 翔恩天然維他命E1罐(價值500元) 謝鴻文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 寶雅生活館南西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歐森好立善美發泡錠1罐、UDR專利濃密膠原蛋白粉1盒、元氣堂膠原蛋白粉1盒、俏正美糖衣錠1罐(共計價值2,459元) 謝鴻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162號
第11004號
第12532號
被 告 謝鴻文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3樓(送達)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輔 佐 人 謝孟芯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2 樓(送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鴻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 表所示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屈臣氏漢中門市店員林金懋、寶雅生活館忠孝復興店店 長田雅禎、寶雅生活館北區保安部經理簡信慧等分別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安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隊等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鴻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案發地點監視錄影畫面中下手行竊之行為人係伊本人乙情不 諱,並經告訴人林金懋、田雅禎及簡信慧等3人分別指述明 確,復有含如附表所示時間案發現場之監器錄影畫面內容光 碟2片、如附表所示時間案發現場之監器錄影畫面內容擷圖 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1紙、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贓 物認領保管單1紙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如附表所示先後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被告先後5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弘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姿妤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 間 地 點 竊 取 之 物 品 1. 民國110年12月4日下午5時30分 屈臣氏漢中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康萃美活雪白丸60錠1罐(價值新臺幣【下同】799元) 2. 111年1月1日下午4時45分 寶雅生活館忠孝復興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SL綠芙特級高濃縮紅萃蔓越莓1罐、SL綠芙特級檸檬酸鈣全方位EX90加強錠1罐、佳寶維生素D3-400IU 2罐等(共計價值3,078元) 3. 111年1月2日下午7時10分 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優倍多元氣B群軟膠囊1罐(價值759元) 4. 111年1月3日下午5時41分 手N竊取貨奇上所陳列之翔恩天然維他命E 1罐(價值500元) 5. 111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 寶雅生活館南西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徒手竊取貨架上所陳列之歐森好立善美發泡錠1罐、UDR專利濃密膠原蛋白粉1盒、元氣堂膠原蛋白分1盒、俏正美糖衣錠1罐等(共計價值2,4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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