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653號
TPDM,111,審附民,1653,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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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653號
原 告 林展
被 告 張惟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787號、1
11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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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