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529號
TPDM,111,審附民,1529,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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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529號
原 告 劉明
被 告 王君皓

何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君皓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明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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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