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532號
TPDM,111,審訴,1532,202207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
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唐志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