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張詠淇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40號(即111年度審簡字第11
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