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339號
TPDM,111,審簡,339,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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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佳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所為110年度審訴字第20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 條所定得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違法製作財產權紀 錄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 1年2月21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後檢察官追加起訴同 案被告張義祥張佑新共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違法製 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罪嫌,因發現本案有不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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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