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093號
TPDM,111,審簡,1093,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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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0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9
1號、第1492號、110年度偵字第19310號、第19311號、第19357
號、第21083號、第21087號、第21157號、第21158號、第21160
號、第21161號、第21273號、第21274號、第21275號、第21276
號、第21483號、第22714號、第29609號、第30343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52號、第32713號
、第30303號、第34504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1
1年度審易字第2208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少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少禹可預見如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仍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3月2日某時許(起訴書所載「110年2月間」應予更正),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少禹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上開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上開受騙款項匯入陳少禹前揭帳戶後,復於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匯出時日,轉匯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而上繳與本案詐欺集團,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經洪妙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黃家承、張詠 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中瑋周政耀賴怡 安、鍾竣丞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蘇義舜、高培剛 、黃芃鴒、蔡郁鄢、林詠鈞、黃紫緹、陳宥榛陳玉珊、蔡 涵容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侯明樟訴由苗栗 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王思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李冠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張智皓訴由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陳矷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 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林坤億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玫妦訴由桃園市警察局平鎮 分局;龍孟琦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黃鈺涵訴由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少禹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 審易字卷第366頁),並有附表二「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 出處」欄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四、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 ,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 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致如附表一編號24至27所示告訴人等遭詐欺將受騙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之犯行(即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一編號15所示告訴人於110年3月5日18時29分17秒將受騙款項6萬元匯入前揭帳戶之犯行;暨其幫助洗錢之犯行起訴,惟上開部分均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經本院告知被告此部分更犯之罪名(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65頁),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而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 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毒品、竊盜、不能安 全駕駛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參, 素行非佳。其任意將自己申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暨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洗 錢犯罪猖獗,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治 安及金融秩序,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所為應 予非難;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未與附表 一編號1至27所示被害人等調解;併審酌其自述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無業、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主要交由前妻扶 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67頁),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六、沒收部分: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獲有報酬, 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思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出時日 轉匯金額 (新臺幣) 1 洪妙芬 (提告) 110年2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洪妙芬佯稱:可代為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洪妙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①110年3月5日 17時49分57秒 ②110年3月6日 19時49分51秒 (起訴書所載「3月6日19時14分許」應予更正) ①4萬4,000元 ②4萬4,000元 ①110年3月5日  17時50分28秒 ②110年3月6日  19時52分33秒 ①12萬6,011元 ②4萬7,003元 2 黃家承 (提告) 110年2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黃家承佯稱:可以匯款代其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家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7時58分40秒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5日」應予補充) 3萬4,000元 110年3月5日 17時59分41秒 3萬7,005元 3 張詠翔 (提告) 110年2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詠翔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張詠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17時52分54秒 5萬元 110年3月6日 17時55分44秒 5萬0,013元 4 張中瑋 (提告) 110年3月5日 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中瑋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張中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18時44分11秒 3萬元 110年3月6日 18時45分58秒 3萬2,009元 5 賴怡安 (提告) 110年3月3日21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賴怡安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賴怡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14時36分56秒 3萬1,000元 110年3月6日 14時37分50秒 3萬1,002元 6 周政耀 (提告) 110年3月5日17時2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周政耀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周政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21時27分24秒 3萬元 110年3月5日 21時32分57秒 3萬1,007元 7 鍾竣丞 (提告) 110年3月5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鍾竣丞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鍾竣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①20時29分30秒 ②20時56分49秒 (起訴書所載「20時許」應予更正) ①5萬元 ②5萬元 (起訴書所載「5萬15元、5萬元」應予更正) 110年3月6日 ①20時32分32秒 ②20時58分42秒 ①5萬2,010元 ②4萬9,997元 8 蘇義舜(提告) 110年3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蘇義舜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蘇義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8時25分59秒 5萬元 110年3月5日 18時27分03秒 5萬0,006元 9 侯明樟 (提告) 110年2月27日20時53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對侯明樟佯稱:可至投資下注網站操作投資云云,致侯明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6時47分49秒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1516時48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110年3月5日 16時49分44秒 6萬5,007元 10 張珮嵐 110年3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假冒網路投資公司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珮嵐佯稱:投資該公司穩賺不賠,所購買點數已有獲利,惟須補足各項費用後,方可領取獲利款項云云,致張珮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①18時52分39秒 ②18時55分43秒 ①3萬元 ②3萬元 110年3月6日 ①18時55分43秒 ②18時56分05秒 ①4萬9,986元 ②3萬0,014元 11 高培剛 (提告) 110年3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高培剛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云云,致高培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起訴書所載「,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交付代操費」應予刪除) 110年3月6日 22時00分43秒 (起訴書所載「22時2分許」應予更正) 1,000元 (起訴書所載「3萬1,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3月6日 22時09分36秒 5,007元 12 施佑東 110年3月3日 15時30分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施佑東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施佑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20時57分28秒 (起訴書所載「22時57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起訴書所載「16萬3,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3月5日 21時00分09秒 2萬5,012元 13 黃芃鴒 (提告) 110年3月2日 14時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2日」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黃芃鴒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黃芃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①20時03分14秒 ②20時05分43秒 ①2萬元 ②2萬元 110年3月5日 20時06分54秒 9萬9,015元 14 蔡郁鄢 (提告) 110年3月2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蔡郁鄢佯稱:可至投資下注網站操作投資云云,致蔡郁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21時20分44秒 2萬4,253元 110年3月6日 21時23分09秒 2萬6,012元 15 林詠鈞 (提告) 110年3月4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林詠鈞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林詠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①15時44分33秒 ②18時29分17秒 (起訴書所載「15時44分許」應予補充) ①3萬元 ②6萬元 (起訴書所載「3萬元」應予補充) 110年3月5日 ①15時48分31秒 ②18時31分39秒 ①3萬7,002元 ②12萬0,005元 16 黃紫緹 (提告) 110年3月6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黃紫緹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交付代操費云云,致黃紫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21時30分29秒 5萬元 110年3月6日 21時32分10秒 10萬0,124元 17 陳宥榛 (提告) 110年3月3日14時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3日」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陳宥榛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儲值云云,致陳宥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9時20分31秒 10萬元 110年3月5日 19時21分22秒 30萬0,005元 18 陳玉珊 (提告) 110年2月5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陳玉珊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儲值及繳交代操費云云,致陳玉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①21時02分15秒 ②21時25分40秒 (起訴書所載「20時54分許、21時19分許」應予更正) ①1萬元 ②1萬元 (起訴書所載「4萬3000元、9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3月5日 ①21時07分54秒 ②21時27分11秒 ①15萬9,005元 ②4萬3,005元 19 蔡涵容 (起訴書所載「蔡涵容」應予更正) 110年2月26日某時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2月間」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向蔡涵容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蔡涵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透過I-BON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7時35分11秒 (起訴書所載「110年2月26日14時36分許、22時35分許」應予更正) 6,120元 (起訴書所載「2000元、10000元」應予更正) 110年3月5日 17時35分18秒 5萬1,006元 20 王思穎 (提告) 110年3月6日 17時54分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間」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王思穎佯稱:投資晨星娛樂可獲利云云,致王思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起訴書所載「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匯款」應予更正) 110年3月6日 21時34分43秒 2萬元 110年3月6日 21時36分49秒 5萬0,013元 21 李冠潔 (提告) 110年3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佯裝為帶玩者,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李冠潔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須匯款操作云云,致李冠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①16時26分22秒 ②20時23分24秒 ③21時08分03秒 (起訴書所載「23時23分許」應予更正)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110年3月5日 ①16時30分28秒②20時24分29秒 ③21時12分27秒 ①27萬3,009元 ②7萬0,020元 ③9,975元 (上開①,含編號27黃鈺涵之匯入款)   22 張智皓 (提告) (起訴書所載「張智皓」應予更正) 110年2月18日14時38分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2月間」應予補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佯裝為帶玩者,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張智皓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須匯款操作云云,致張智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4時23分55秒 (起訴書所載「14時2分許」應予更正) 51萬3,000元 110年3月5日 14時24分54秒 51萬3,010元 23 陳矷潔 (提告) 110年2月24日某時許 (起訴書所載「110年3月間」應予更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佯裝為客服人員,向陳矷潔佯稱:可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惟倘欲領取獲利,必須先匯款云云,致陳矷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15時30分31秒 3萬2,000元 110年3月6日 15時31分10秒 3萬4,004元 24 林坤億 (提告) 110年3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坤億佯稱:加入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坤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6時34分37秒 3萬元 110年3月5日 16時37分33秒 6萬0,005元 25 林玫妦 (提告) 110年3月4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玫妦佯稱:網路投資平台獲利可期云云,致林玫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19時18分02秒 10萬元 同編號17 同編號17 26 龍孟琦 (提告) 110年2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龍孟琦佯稱:網路投資獲利可期云云,致龍孟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6日 17時23分22秒 (併辦意旨書所載「17時20分許」應予更正) 3萬5,500元 110年3月6日 17時25分14秒 6萬5,102元 27 黃鈺涵 (提告) 110年2月5日某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起,向黃鈺涵佯稱:代為操作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黃鈺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3月5日 ①16時27分51秒 ②16時29分12秒 ③16時30分12秒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同編號21 同編號21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 1 洪妙芬(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洪妙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5447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5447號卷第55至56頁)。 3、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5447號卷第51至53頁)。 4、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5447號卷第23頁)。 5、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 黃家承(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家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7至11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29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1頁)。 4、網頁暨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17至27頁)。 5、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款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27頁、第13頁)。 6、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3 張詠翔(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詠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09至1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01至103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99頁、第105至10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81頁)。 5、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4 張中瑋(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中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61至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88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87頁、第196至19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93頁)。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78至185頁)。 6、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77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5 賴怡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賴怡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05至10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4至15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0頁、第15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45頁)。 5、LINE通訊軟體帳號翻拍照片暨對話紀錄截圖、網頁資料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11至131頁、第138至139頁)。 6、行動電話網路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3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6 周政耀(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周政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55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93至9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圳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67頁、第85頁、第97至9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69至73頁)。 5、投資網站廣告網頁暨行動電話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61至65頁)。 6、存摺封面暨內頁及交易明細影本(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87至89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7 鍾竣丞(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鍾竣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203至205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211至217頁)。 3、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207頁)。 4、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8 蘇義舜(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蘇義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11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13頁、第25至2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41頁)。 5、LINE通訊軟體帳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31頁)。 6、交易結果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083號卷第29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9 侯明樟(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侯明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3至1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5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7頁)。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9至26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18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0 張珮嵐 1、證人即被害人張珮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27至29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31頁)。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33頁)。 4、行動電話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9357號卷第38頁)。 5、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1 高培剛(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高培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157號卷第7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157號卷第9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1157號卷第11頁、第15至1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157號卷第13頁)。  5、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2 施佑東 1、證人即被害人施佑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7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13至15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17頁、第29至3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23頁)。 5、相關網頁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35至45頁)。 6、網路轉帳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158號卷第47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3 黃芃鴒(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芃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7至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9至1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15至1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11頁)。 5、LINE通訊軟體帳號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21至33頁)。 6、臺幣活期存款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160號卷第19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4 蔡郁鄢(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蔡郁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11至1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13頁、第17至2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15頁)。 5、投資網站網頁、LINE通訊軟體帳號暨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23至33頁)。 6、臺幣轉帳交易截圖(見偵字第21161號卷第2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5 林詠鈞(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詠鈞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7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15至17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19頁、第33至3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25至27頁)。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暨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41至53頁)。 6、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1276號卷第39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6 黃紫緹(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紫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11至13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15頁、第25至2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37至39頁)。 5、相關網頁及LINE通訊軟體帳號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35頁)。 6、臺幣轉帳截圖(見偵字第21275號卷第3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7 陳宥榛(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宥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11至1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13頁、第27至2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15頁)。 5、網頁截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33至49頁)。 6、活期儲蓄存款網銀轉帳截圖(見偵字第21274號卷第31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8 陳玉珊(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玉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7至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11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13頁、第25至2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19頁)。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31至59頁)。 6、臺幣活存明細截圖(見偵字第21087號卷第27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19 蔡涵容 1、證人即被害人蔡涵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31至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35至36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7至11頁、第3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39頁)。 5、行動電話網頁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1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21273號卷第1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0 王思穎(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王思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1483號卷第11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1483號卷第83至8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21483號卷第93至9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1483號卷第15頁)。 5、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成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21483號卷第89至91頁)。 6、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1 李冠潔(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李冠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25至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31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33頁、第55至5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39頁)。 5、行動電話網頁暨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45至53頁)。 6、交易明細查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2714號卷第41至4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2 張智皓(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張智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29609號卷第75至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9609號卷第79至80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29609號卷第99至100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29609號卷第91至93頁)。 5、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見偵字第29609號卷第97頁)。 6、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3 陳矷潔(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陳矷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9至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25至27頁)。 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21至23頁、第3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61頁)。 5、對話紀錄暨名片、文件資料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137頁、第148至156頁)。   6、存款交易明細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343號卷第141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4 林坤億(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坤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37至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65至6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59至61頁、第6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81頁)。 5、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55至58頁)。 6、存摺封面影本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偵字第31552號卷第43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5 林玫妦(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林玟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2713號卷第27至2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2713號卷第29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32713號卷第33頁、第41至43頁)。 4、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字第32713號卷第35至37頁)。 5、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偵字第32713號卷第39頁)。 6、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6 龍孟琦(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龍孟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4504號卷第17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4504號卷第113至11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34504號卷第16頁、第116頁、第118頁)。 4、網頁截圖暨聊天紀錄擷圖(見偵字第34504號卷第30至112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暨交易成功截圖(見偵字第34504號卷第25頁、第27頁)。    6、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27 黃鈺涵(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鈺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11至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21至22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27頁、第51至53頁)。 4、網頁暨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59至66頁)。 5、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55至57頁)。 6、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擷取畫面(見偵字第30303號卷第69至70頁)。 7、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印鑑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偵字第16913號卷第35至38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2659號函暨其檢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偵字第19310號卷第135至137頁)。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4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48805號函暨其檢附之本案帳戶往來資料(見偵字第19311號卷第15至42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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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