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724號
TPDM,111,審易,724,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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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能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322
號、111年度偵字第2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能志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林能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市○○區○○街00巷00○ 0號1樓,以攀爬翻越該址0樓氣窗之方式,侵入林進德之上址住 處,竊取林進德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得手,隨即離去。 。
二、於110年9月30日上午5時許,在○○市○○區○○○0段000號2樓,以 攀爬至該址0樓花台,翻越廚房窗戶侵入曾啓明之上址住處, 竊取曾啓明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得手,隨即離去。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林能志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該等證據之取 得並無違法,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 ,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 害人林進德、告訴人曾啓明於偵查中之指證情節相符,復有 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現場照片及刑案現場勘查報 告等件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踰 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認被告各次竊盜犯行均僅有 侵入住宅之加重事由,尚有誤會,然本案事實同一,且論罪 法條相同,本院亦已於審理時告知被告,附此敘明。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猶不思 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仍為本案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取他 人財物之行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但未賠償告 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 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等生活狀況、告訴人及被害人 遭竊財物價值高低,暨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素行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復綜合斟酌各次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 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侵 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以資儆懲。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雖未扣案,然既為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遭竊物品 1 皮包(內有證件、信用卡、假牙)、卡其色短褲(口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至4,000元) 2 皮肩包(內有菸斗包1個)、登山腰包、淡黃色化妝布包(包含土黃色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中華郵政提款卡1張、華南銀行提款卡1張、國泰世華銀行提款卡1張、元大大眾銀行信用卡1張及現金約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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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