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14號
TPDM,111,單禁沒,614,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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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昱華


(現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昱華於民國105年5月26日23時1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 街00號前,因違規駕駛為警攔查,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5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78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7年7月27 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該中心105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偵字第11514號卷第60之2頁),堪 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 予沒收銷燬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予以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袋,因 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外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附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結晶壹袋( 淨重零點貳陸肆零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參公克,驗餘淨 重零點貳陸參柒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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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