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03號
TPDM,111,單禁沒,603,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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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TA SANGIAM(中文譯名:商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
第1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INTA SANGIAM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INTA SANGIAM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 字第235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於104年9月24日出所,經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3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04年度毒聲 字第235號刑事裁定、法務部○○○○○○○○104年9月21日新戒所 衛字第1040701845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 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 屬實。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毛重0.1830公克、淨重0 .0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0618公克)經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 4年6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卷第99頁),堪認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 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 ,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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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