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宗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憲
送達代收人 吳舒蘋
被 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陳衍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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