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632號
TPDM,111,交簡,632,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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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仁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8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仁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仁哲於民國111年6月3日上午7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梧州 街某處店家內飲用威士忌酒,於同日8時20分,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不慎與前方由林振得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碰撞(雙方均未受有傷害),為警獲報到場處理,並對蔡仁 哲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99毫克,始查獲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仁哲於警詢中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見 偵卷第10至12頁、第44至45頁),核與證人林振得於警詢時 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6至17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酒精呼 氣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補 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現場照片、車籍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8至20頁、 第24至25頁、第28至36頁),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㈡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60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經審酌被告之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犯罪類型及法 益種類,均與本案犯行有別,罪質亦互異,尚難認被告有特 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爰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 力具有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 險性,竟仍於本案服用酒類後,駕駛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 上,對交通安全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所為誠屬不該。惟 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所測得吐氣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0.99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類型、時間與路段、前案紀錄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詢筆錄之「受詢問 人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鄧定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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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