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 告 王子嘉
被 告 陳玥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玥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 0575、22189、23687號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7月1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在案,而原告王子嘉亦未聲請法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 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 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