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林宇純
被 告 盧紀霖
王莠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關於被告盧紀霖及王莠棋部分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為其前提。
經查,被告盧紀霖及王莠棋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亦非起訴書所指之共犯等情,有本案起訴書1份在卷可參,從而,原告主張其等對伊為本案犯行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