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孫丞
許中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30
99號、23692號、24012號、24013號、26032號、26300號、26301
號、26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孫丞、許中瀚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提起公訴,被告2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 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