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蔡東穎
張淑珠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林蘭君
白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其中關於「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訴願決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 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