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311號
TCDV,111,除,311,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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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李春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王冠懿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3月11日 9,600元 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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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