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42號
TCDV,111,訴,742,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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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原 告 霜秋安
訴訟代理人 張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東昇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其性質屬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
二、經查,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坐落臺中市大雅區自立段 2087-1、2088-1、2089-1、2090-1、2092、2093、2094-2、 2094-9地號土地,共有人尚有林娙裕(Z000000000號),應 有部分均為1/5,原告起訴時未將其列為被告,應具狀追加 並檢附繕本。
三、另查,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00地號土地,共有人尚有林娙裕(Z000000000號),應有部 分1/10,及林娙裕(Z000000000號)、林麗嬛(Z000000000 號)、林宗灶(Z000000000號)、林宗武(Z000000000號) ,前開4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10,原告起訴時未將其列為 被告,應具狀追加並檢附繕本。
四、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111年7月6日發函命為 補正後,迄今仍置之不理,茲再以本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列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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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