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5號
TCDV,111,訴,45,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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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郭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耀欽因111年度訴字第45號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1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71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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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