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38號
TCDV,111,訴,213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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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真正的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亞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650元 ,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71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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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正的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