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05號
原 告 鑫泰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馥鈺
被 告 極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喜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在卷在卷可憑。是本件原 告之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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