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11號
TCDV,111,訴,1911,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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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
原 告 何福
被 告 張賴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49558號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上就中興地政事務所民國109年4月23日複丈成果圖編號G、H、I
、J所示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原
告未於起訴狀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前述地上物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878元(依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房屋現值與房屋面積比例1,115,000元÷1154.40平方公尺=每平方
公尺966元,小數以下四捨五入,依系爭地上物面積33平方公尺
計算,966×33=31,8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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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