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91號
TCDV,111,訴,1291,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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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黃聖峰即合谷汽車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1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9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黃聖峰即合谷汽車材料行於民國(下同 )109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到期日 為114年7月2日,償還方式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約定 每月27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剩餘款項,借款利率 自109年7月2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 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 利率加碼1.005%,目前為年息1.845%,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1紙為證。又被告於110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 ,到期日為115年7月13日,償還方式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並約定每月31日為繳款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剩餘款項, 借款利率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1% 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依原告定 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63%,目前為年息2.47%,倘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1紙為證。詎被告在110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本息,且被告經營之商號合谷汽車材料行已無營業, 依授信約定書一般通用條款第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其



全部借款喪失期限利益或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惟 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為此原告爰依授信契約 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所欠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聖峰即合谷汽車材料行分別於109 年7月2日向其借款50萬元、110年7月13日向其借款50萬元, 兩造簽訂借據2紙,借款期間分別為109年7月2日起至114年7 月2日止、110年7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然被告自110 年12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且被告經營之商號已無營 業,依授信約定書一般通用條款第5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 ,其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 ,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經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 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2紙、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1紙、授 信約定書1紙等件為證。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及計算方式 1 360,725元 1.84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459,090元 1.000%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470% 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合計 819,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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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