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劉玉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5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