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88號
TCDV,111,補,1588,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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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 告 李美華


被 告 劉聯宗
劉隆錫
劉朝陽
劉隆偉
劉隆邦
劉隆飛
劉岫秢
劉秀絨
劉秀鳳
楊銘
楊炎池
劉鄭米
林佳儒
劉樹
劉世凱
楊瑞重
楊瑞杉
李建浩
劉隆泰
鄧信賢
張友亮
鄭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同段134地號、同段134之1地號、同段135地號、同段433地號土
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55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4.5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1萬6925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180.9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萬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61萬5162元 3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面積61.80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7萬5533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3635.3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444萬3242元 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237.0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萬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9=28萬9691元 合計 544萬553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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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