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86號
TCDV,111,補,158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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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劉昌
被 告 廖天賜
廖貴
簡善本
謝坤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謝樹欽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廖富
林德音
曾茂
何學正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何學能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何玉美 臺中市○○區○○路0000號
謝連盛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江一郎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何孟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許秋德 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路2段310巷65弄33

游金星 臺中市○○區○○路0000號
李郁暄 臺中市○○區○○○○街00號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上一人法 羅仙法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0○0號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280,144元【計算式:2號土地公告現值44,400元/平方公尺
×面積34.00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249/580=648,087元;4號
土地公告現值44,834元/平方公尺×面積634.00平方公尺×原告
應有部分40854/91930=12,632,057元,以上合計為13,280,14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95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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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