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張銀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惠雯等2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里段000○000地號等2筆土
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000號等2棟房屋之最新
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各1件供
參,或陳報上揭2棟房屋分別佔用前開691、692地號等2筆土
地之面積約為多少?
三、請提出被告游惠雯、陳秀滿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