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5號
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鎂鎮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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