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26號
TCDV,111,補,1526,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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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蔡杰穎
原告與被告林書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前
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36,135元。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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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