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10號
原 告 文榆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燿鈜即約瀚診所、蕭弘道即首爾醫美診所及蕭
弘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1560元【詳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