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史張元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林煒翰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
7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