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04號
TCDV,111,補,1504,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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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陳傳國
法定代理人
即 監護人 陳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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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