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95號
TCDV,111,補,1495,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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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20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46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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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益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