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彭兆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臻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肆仟捌佰零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