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9號
TCDV,111,補,1399,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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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謝月美吳順能
繼承人、吳彥陽吳順能之繼承人、吳媖靜即吳順能之繼承人、
吳媖婷吳順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
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萬5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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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