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鄭林素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偉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 0元,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