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 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銘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38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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