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44號
TCDV,111,補,1344,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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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陳慧君
上原告與被告鄭皓天黃于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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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