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林化平
訴訟代理人 鄭台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如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13728號),惟被告陳怡如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
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111年8月12
日星期五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