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56號
TCDV,111,補,1256,202207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連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47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元,經扣除原告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