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59號
TCDV,111,簡上,159,202207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簡子翔
被上訴人 李永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間合會及 借款債務有無約定利息及其金額均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調查 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