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35號
TCDV,111,消債聲,35,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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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婕菱即羅秀玲



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法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鄒永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羅漢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送達代收人 蕭百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婕菱即羅秀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 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 裁定免責,111年7月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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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