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4號
TCDV,111,消債更,54,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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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梁新國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4萬3670元,扣除每 月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合計約320萬8271元,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10 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存摺明細、薪資明細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相關支 出及費用收據等為證,並據債務人提出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發給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債務人於10 9年間曾申請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 等情,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忠城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7月28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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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