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7號
TCDV,111,家繼簡,7,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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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號0、0、00、00、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世耀
張世東
張春芳
張麗芬
章麗華

張家豪

張菁芬

張聰閨
張聰龍

張聰陽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張富枝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
宋張敏

林張秀英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芷榕
被 告 張採珠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被 告 張採金
張志威

張淳雅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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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