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號0、0、00、00、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張世耀
張世東
張春芳
張麗芬
張章麗華
張家豪
張菁芬
張聰閨
張聰龍
張聰陽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張富枝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
宋張敏
林張秀英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芷榕
被 告 張採珠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鴻儒
被 告 張採金
張志威
張淳雅
參 加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 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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