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涂雅婷
相 對 人 涂力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5日中風,致不能為 意思表示或為意思表示,已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聲請人因擔心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人移轉 所有權或變賣等情事發生,爰請求於本院111年度監宣574號 (111年度家補字第1125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或撤回聲 請前,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予以處分或設定負 擔。
貳、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 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 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 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 4條亦有明文。衡 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 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 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 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肆、經查:
一、兩造為父女,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現由本院處理 中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補正通知為證, 自堪信為真實。
二、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無非以相對人兩年前中風,後續有積極 復建,但意識有時清楚,有時不清楚,怕有心人叫他簽名, 因為姐姐涂雅惠於兩年前4月14日拿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的房 子辦理營業登記,那時候父親還沒有意識,怕這段期間姐姐 又去做什麼事情等語,並提出振佑工程行之公司資料庫為證 。顯見聲請人係以其姐涂雅惠於2年前曾持相對人如附表所 示的房子辦理營業登記,現在恐怕又處分相對人附表所示房
子,始聲請暫時處分。惟相對人之姐涂雅惠持相對人如附表 所示房子辦理營業登記,係2年前發生的事,現在並未有任 何處分相對人附表所示房子之動作,係相對人主觀上擔心相 對人之上開房子會被處分,係聲請人主觀之臆測,本件並無 急迫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述,本件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房子, 並無遭人處分之急迫情事。是本件聲請人既未釋明有何未准 暫時處分即會造成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及將來本案 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使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 造成危害,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伍、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坐落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 2 建物 臺中市○○區○○里○○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