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陳雪柑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進益
張清吉
張明輝
張文昌
張䋭耹
張昭霜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分割遺產事件,非顯無 勝訴之望,然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爰提起本件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為證,復查 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