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13號
TCDV,111,家救,113,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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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徐椲捷
徐菀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忻
相 對 人 徐辰達即徐銓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增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43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年度台聲字第90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 助等情。聲請人雖為中低收入戶,然其法定代理人謝忻頤前 任職美髮設計師、外送員,其名下郵局帳戶並有存款,觀其 明細並有相對人按月匯入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2000元, 有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可證,是縱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現無 業,尚難認生活陷於困窘無從支付1000元之訴訟費用。按訴 訟救助之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當事 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難以維持自己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甚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本件聲請 人請求酌增扶養費,綜上說明,聲請人當有能力支付1000元 之訴訟費用,不致因支出訴訟費用致生活陷於困窘,難以維 持自己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基本生活,故而難認其無資力支 付本件聲請費用。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



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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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