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362號
TCDV,111,婚,362,2022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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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及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為美國籍人,原告未提出被告之美國住 居所地址等資料,嗣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 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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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