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星光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勻
相 對 人 臺中市大雅區六寶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林詩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 5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 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此有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又聲請人於該事件業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9,800元(參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57號卷,頁219 ),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60元(即 9,800×20/100=1,960),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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